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0-22
被自己的车撞伤,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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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研 记者 刘遥)自己开车撞了人,或者被别人撞了,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可如果自己被自己的车给撞了,要怎么赔呢?10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原告朱某把车停在路边后,后车撞了上来,导致朱某的车向前移动,碾压了朱某。出院后,朱某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获赔 4 万 5 千多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凌晨,朱某开着大货车行驶至芜太公路时,突然车辆故障无法移动,于是下车检查。朱某下车时,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就去车前查看了。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一名苗姓男子开着另一辆大货车通过该路段时,没有看到朱某的车是停止的,直接撞了上去。撞击导致朱某的车往前移动了好几米,朱某被自己的车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

朱某在医院里住了几十天,出院后就把苗某、朱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苗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告上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 6 万多元。

在庭审时,两家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都不愿按照朱某的要求赔偿。甲保险公司认为,朱某作为该公司的被保险人,其本身不具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 " 第三者 " 的条件,而且朱某系事故直接责任方,故他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于法无据。

乙保险公司则认为,朱某在事故中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如事故责任无法改变,请求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的部分由乙公司赔偿 70%。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朱某是自己所开大货车交强险的投保人,又系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即朱某属于投保人与驾驶人身份合一的情形,朱某作为驾驶人,事发时其身处车外不能转化为 " 第三者 "。因此,朱某不能认定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 " 第三者 "。另外,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其损害自身具有过错,其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亦不能要求自己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对自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对于朱某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高淳法院判处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1 万元,超出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3 万 5 千多元,合计 4 万 5 千多元。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朱某提出上诉。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无误,维持原判。(法院供图)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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