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 文 / 摄)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希望《工作指南》能够为全省法院乃至金融监管部门清理整顿惩治网络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提供规则上的借鉴和参考,震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 " 套路贷 " 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整治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11 月 12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和有关情况。
网络 " 套路贷 " 扰乱经济秩序,江苏高院制定《工作指南》
江苏省各级法院在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不少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是依托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典型的如泰州 "12•17" 网络 " 套路贷 " 案件,受害人数多达 167 万余人,放贷金额高达 170 亿余元,非法牟利 23 亿余元,造成受害人轻则破财重则家破人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侵害了公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线下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相比,网络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的磋商、放贷、催讨等行为大多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并且具有传播快、涉众广、跨区域等特征,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泛、社会危害更严重。另外,网络借贷案件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相比,法律关系更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电子证据采信难,网络借贷事实认定难,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资格真实有效性确认难。三年多来,全省法院受理涉网贷案件 1 万多件,有 4 万余件涉 P2P 网络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向全省各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此,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全省各级法院意见,调阅了涉嫌网络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卷宗,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共十二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网络 " 套路贷 " 的界定;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三个部分。
关于网络 " 套路贷 " 的界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扫黑办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民五庭副庭长王蕴表示,网络 " 套路贷 " 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 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 软暴力 " 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王蕴说:" 违法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少发生面对面的接触,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短信轰炸、P 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网络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手段进行欺诈性、虚假性宣传,引诱被害人向其借贷;网络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中通常隐含有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均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存在本质区别。
网络 " 套路贷 " 的常见 " 套路 " 手法有很多,签订金额虚高的 " 借贷协议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进行欺诈性宣传;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 " 债务 " 数额;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等等,这些都是较为常见的 " 套路 ",还有很多其他情形。
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
基于网络借贷案件经常通过约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的情况,《工作指南》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
在案件审理环节,《工作指南》还强调要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网络借贷案件中,大量证据是在网上生成,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对这些电子证据认定、采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工作指南》明确网贷平台负有提供由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义务,并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加强执行环节的审查也很重要。全省各级法院对《工作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中止执行;已经执结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案件,暂停发放;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 " 套路贷 " 虚假诉讼
" 合规网络借贷和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区别,简单来说前者只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而后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产,往往还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刘亚军表示,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标准,在打击网络 " 套路贷 "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对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予以保护。
对涉嫌网络 " 套路贷 "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工作指南》明确说明,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 " 套路贷 "、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针对高利放贷的处理,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24% 部分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 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全省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强与网络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制度合力。
(编辑 高霞)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