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1-15
群主发布65个淫秽视频被判刑,法官:免费分享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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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建兵 刘浩蓉 记者 严君臣)男子建立一个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发布 65 个淫秽视频。11 月 1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 35 岁的陆某,是安徽省芜湖市人,几年前来南通打工。陆某曾因赌博,于 2009 年 9 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 500 元;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 3 月被崇川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2018 年 3 月起,陆某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创建了昵称为 " 诚信商团 " 的微信群,后群名称改为 " 狼友群,资源共享 ",该群共有成员 200 余人。2018 年 4 月初至 5 月初,陆某在该微信群内多次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该微信群提取了陆某上传的 66 个疑似淫秽视频。经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鉴定,认定其中 65 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8 年 9 月 12 日,陆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陆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裁定准许陆某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数额标准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沈永斌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20 个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若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上述标准两倍以上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案中,陆某在其微信群内上传 65 个淫秽视频,达到立案标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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