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19-12-10
快快评 | 报案限时1个月,公安办案岂能如此“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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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在其微信公号上刊发 " 东营荣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告 " 称," 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请尚未登记、报案的投资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案。逾期未报案者,视为自动放弃刑事追责权利 "。

公告一出,即引发热议。有人对公安限期一个月报案的要求提出质疑,得到的回复是 " 这事跟你没关系,你要报案你就来 "。就是这么任性!

12 月 9 日,媒体采访时,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则称,发此通告,并非逾期不管,用这种形式来督促大家尽快来报案。

姑且不论这样的回应是否能 " 自圆其说 ",单就当地公安公告来看,文字可是写得清清楚楚。那口气,不像是对受害人的告知,怎么看怎么像是 ″ 最后通牒 "。这种明显与法律相悖的公告,出自公安之手,着实让人叹为观止。

我们能理解,公安机关想尽快结案,移交下一个司法程序的初衷。问题是,此类非法集资案,牵扯受害人众多,这种情况下,个别受害人未及时报案是可能的也是正常的。公安机关岂能为了赶进度尽快结案,给民众设立报案期限。

这种通告,恰恰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侵犯。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公安职责角度来说,公民权益受到侵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没有拒之门外的权力,更没有让公民弃权的规则。

关于公民报案,我国法律并无规定期限。不过,法律对讼诉时效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讼诉时效为 1-3 年,刑事案件讼诉时效根据案件最高法定刑期而定,为 5-20 年。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讼诉时效期都是从受害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讼诉时效期限,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权益受损能及时诉诸法律,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工作效率,避免审判资源被滥用。无论是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角度出发,还是由讼诉时效来倒推,公安机关都不能给受害人设立一个月的报案期限,剥夺受害人法律申诉的权利。

当然,文字表达上的失误并不可怕,可怕的自以为是,甚至本来就是这么想的。这则新闻中,我们还看到了山东当地公安机关的傲慢。执法机关如此任性,履行职责如此不严谨,公众岂能放心?对这样的工作方式和作风,不妨好好整一整、查一查。

ZAKER 南京评论员 曹玉兵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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