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2-03
快快评 | 法律说了,我的脸不是你想刷就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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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 月 1 日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有意思的是,就在几天前,北方某地一社区还以这样的口吻描述:为加强智慧社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精细化管理水平,社区工作人员利用下班晚高峰在小区出入口进行人脸识别信息采集工作。

以精细化管理之名向公众索取人脸识别信息,成为一种流行,但人脸识别的滥用也引起人们的警觉。然而,一些企事业单位却丝毫感觉不到这样做有何不妥,反而视之为必有之举、公益之举、光荣之举。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实在需要以法律精神来纠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的一句话一针见血:很多推动人脸识别落地的机构,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随之而来的风险有多大。" 如果人脸数据被泄露、被滥用,不仅不会改善社会治安,反而可能使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激增。"

假如前述社区人员听到了这句话,还会对加班加点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感到抑制不住的骄傲吗?

当无法保证所采集的人脸识别信息受到绝对安全保护的时候,叫停采集行为,是必须的。同时,那种故意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用以他途的行为,更须受到依法遏制、制裁。

上个月,"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 折射出人脸识别一哄而上,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极大挑战的背景。因为不愿意被强制刷脸,杭州一副教授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并胜诉,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一个案例不能改变全部现实,但它生动地说明,以便捷管理、公共安全的名义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不好使了。同时也说明,个人信息安全根本上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护航。

10 月 26 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修订草案 ) 》提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安徽省、兰州市、北京市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就业主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已出台包括《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加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法律法规越健全," 说不 " 的底气就越足,精准保护的范围就越广。当法律 " 表了态 ",那种加班加点也要上 " 人脸识别 " 的无知型任性,也就会收敛很多。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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