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0-12-04
在老山非法采石超16万吨,男子被判赔229.3万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12 月 4 日上午 9 点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 1000 万场庭审直播案件。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判决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费用 229.3 万元。

△庭审现场

在老山范围内非法采石,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进入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 78147 吨。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王某以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采矿,开采灰岩资源量 65501.5 吨,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 23867.2 吨。今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尚在审理中。

△王某采矿现场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案涉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的直接损失,二是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包括矿山开采,致使采矿场周围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带来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具体为随着采矿场周围植被破坏,由此将带来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及树木放氧量的减少、鸟类生态价值损失以及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以及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等。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费用共计 2293112 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的修复,需结合周边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工程统筹考虑,请求判令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 1893112 元,以及事务性费用 40 万元,并按照一体化保护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和方式。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受理后,王某委托代理人足额缴纳了上述费用。

法庭判决被告赔偿 229.3 万元,被告已缴纳

法庭认为,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这些植被的破坏直接、间接影响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损失的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

被告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利用现有调查和实际勘测取得数据和资料,明确非法采矿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和矿山生态系统所起的生态服务价值,所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态资源损失,依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合理,结论可信。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及被告方询问,对植被遭到破坏的损失以及鸟类传播种子损失计算方法做出了科学合理解释。对于生态资源的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的经济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等,论据充分,方法科学,法庭均依法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我们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引导已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主动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被告王某能够积极主动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这是认罪悔罪的最为恰当的表现方式。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 1893112 元承担赔偿责任(已缴纳),其中 1498436 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676 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被告王某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 40 万元(已缴纳),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划转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