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危险驾驶案,原本办案检察官以为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不成想个中情况真有点儿特殊,成为该院首宗提出顶格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案。
2020 年 11 月 18 日 1 时 47 分许,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 M 号牌小汽车行驶至坪山区某路口时,车头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粤 B 号牌小汽车车尾发生碰撞,被撞车辆乘客钟某某下车与孟某某理论时,孟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行驶试图逃离现场,造成钟某某受轻微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 204.28mg/100ml;经坪山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情虽简单,可这犯罪嫌疑人的过往却不简单。承办人经全面审查,发现其有故意犯罪前科,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仅如此,他还有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第二次酒驾发生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驾驶证因此被吊销,目前处于无驾驶资格状态。
综合全案,该案孟某某有以下六个从重处罚情节:一是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二是醉酒严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mg/100ml 以上;三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四是事故发生后试图逃逸并致人受伤,且未达成赔偿协议;五是曾有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记录,驾驶证已被吊销;六是有犯罪前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依法讯问,并对其进行严厉训诫。孟某某虽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但鉴于其有以上诸多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建议方面,承办人依法提出了顶格量刑的建议,建议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也是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宗提出顶格量刑建议的危险驾驶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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