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无锡 2021-03-03
就不配合你,能奈我何? 法院:强制接管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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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法官,国腾某公司的案件执行的怎么样了啊,现在实际控制人每年都在收租金。"

申请执行人急切的向执行法官问道

" 国腾某公司涉案较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你的案件是轮候查封且不是优先权,关于租金的事宜,法院在其他案件中亦进行过提取,但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法院裁定中止租金的执行。"

法官

申请人

" 那我要申请这家公司破产,彻底进行清算。"

惠山法院在收到债权人对国腾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移送破产清算的条件,遂向法院移送以国腾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案件。

这个执行转破产的企业一是诉讼缠身,在无锡市内涉案就达近 30 件;二是资不抵债,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三是执行终本,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是停止营业,受疫情的大环境的影响,该企业已经不再营业。

受理了国腾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去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本应该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次却阻碍重重。

财产接管不配合

由于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破产企业如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应如何处置加以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中对于具体交付的内容并不像具有执行名义的判决所规定的那样具体明确,破产管理人不能直接请求执行,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交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的实质为综合执行,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后依法分配,且现行民诉法规定执转破的内涵就是要加快不适格市场主体的出清,畅通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沟通。因此,管理人的接管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且不必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经审理(合议)采用了第二种观点,破产程序从对债权实现的角度讲,本属于一般执行程序 ( 本身具有综合性强制清算的含义 ) ,破产企业财产接管不配合,管理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排除接管防碍 ) ,债务人或其他实际控制财产人员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由其提起诉讼解决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解决。

租赁协议来对抗

国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将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与国腾某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协议,以此为由来对抗破产清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当事人出于对抗破产目的的租赁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

承租人员来阻挠

国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法院对国腾某公司的破产清算裁定后,煽动在国腾某公司的承租户 20 余户,谎称,要是国腾公司破产了,法院不会管你们租户,要赶你们走,煽动承租户阻挠破产清算。

为此,破产管理人对国腾某公司财产的交接由惠山法院副院长沈力军统筹成立临时领导小组,多部门参加。2020 年 11 月 4 日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对国腾某公司财产进行了强制接管。在强制接管过程中亦摸索了一套程序,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与思路。

▲整装待发前往接管企业

▲抵达接管企业

在强制接管过程中亦摸索了一套程序

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与思路

第一步,管理人申请。依申请处理,合理合法;

第二步,合议庭合议。合议决定强制接管,领导审批;

第三步,公告限期移交。通过公告程序给当事人下达强制执行前的最后通牒,彰显司法权威;

第四步,强制接管财产。在公告后限期没有移交,通过司法强制力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终

不肯配合破产清算的国腾某公司

也只能 " 束手就擒 "

▲完成接管并张贴公告

法官后语

引导没有清偿能力的 " 僵尸 " 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也是落实 " 六稳六保 " 工作的必然要求。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阻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挑战司法权威,其结果惟有失败。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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