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3-05
农村征地补偿款不分给“外嫁女”?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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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吗?惠州惠东县一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将外嫁女排除在外。其后双方对簿公堂,惠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外嫁女 " 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判决村民小组支付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后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邹某在沙某村民小组出生、生活,户口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处。2006 年 11 月,邹某与城镇居民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 年 11 月,沙某村民小组约 671 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 3500 多万元。后沙某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 100% 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每位村民合计分得征地补偿款 143211 元。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2019 年 1 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惠东县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集体财产的分配。故判决沙某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判决后沙某村民小组上诉,惠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指出," 外嫁女 " 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 外嫁女 " 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对此,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等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在 " 外嫁女 " 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林展芬 潘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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