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3-05
听物业的话拆了自家地砖、橱柜检查,业主发现并不是自家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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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听物业说因为自家房屋漏水而导致一楼住户遭殃,南京某小区 305 室的业主赶紧拆了自家厨房地砖、橱柜检查,结果发现并不是自家漏水。后来经过排查发现是 205 室漏水,虽说真相大白,可 305 室业主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2021 年 3 月 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乌龙:拆家后发现不是自己的责任

原来,105 室房屋承租户发现,家中厨房烟道部位从楼上漏水,于是向物业公司反映。考虑到这是一个 5 层楼建筑,105 室之上还有 4 户人家,物业公司为此采取关闭进水阀的方式进行排查。经排查,物业公司发现有可能是 305 室房屋漏水。

于是物业公司打电话给 305 室业主,305 室业主问物业公司是否搞清楚情况,物业公司表示非常肯定。为了邻里和睦,配合物业检查,305 室业主将自家厨房地砖、橱柜拆开检查,然而却发现并不是自家管道漏水。虽然查明自家情况,但拆除瓷砖、橱柜等施工共计花费 5500 元,并因家中施工导致误工、伙食费等损失 4500 元,共计损失 1 万元。

物业公司和 105 室业主继续排查,发现是房屋外的主排水管通过 205 室房屋北整理间处预留的排水管接口向房屋内漫水,导致积水从厨房烟管处渗漏至 105 室房屋。

责任:谁来承担损失

现在真相是查清楚了,但是 305 室业主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105 室业主表示 ,自己发现房屋漏水,就联系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是物业公司确定 305 室漏水并打电话告知他们。虽然最后发现是 205 室的原因,可 305 室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不应由他赔偿。

205 室业主表示 ,这套是二手房,自己购买时原房东因为北整理间的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已经不用了,另行接了下水管道通往楼下,并将北整理间用作书房。他购买后装修时与物业沟通,物业表示原下水管道可以不用,正常装修就可以,因此他将 205 室房屋北整理间的下水管道口堵住,地面用水泥抹平,并在上面装了榻榻米。事发时应该是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漫水,水从厨房烟管附近往下渗漏,造成一楼漏水。物业排查漏水时其并不在家,也不知道拆橱柜的情况。他家中的榻榻米也泡水受到损失,他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赔偿 305 室的损失。

405 室业主表示 ,他不是侵权人,相关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他不应赔偿 305 室的损失,但同意协商处理。

505 室业主表示 ,他没有参与 105 室房屋漏水相关事情,对 305 室业主拆橱柜排查漏水原因也不知情,他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 ,首先,105 室业主发现家中厨房烟道渗水,联系物业公司要求排查,物业公司即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楼上的业主进行排查,并帮助 305 室业主协调处理纠纷,并无侵权行为。其次,305 室业主将家中厨房的瓷砖、橱柜打开进行排查并未通知物业,自身存在过错。305 室业主主张的误工等损失 4500 元没有证据,不予认可。205 室业主将北整理间改装成卧室,并未完善地漏管道的处理,经过长时间的水流冲击,在水流负压达到一定值时,将堵塞地漏的牛皮纸冲掉,使得地漏有空隙,在楼上业主再次用水时,水流在二楼达到饱和状态导致渗漏,造成一楼漏水,故 205 室业主对一楼漏水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果:法院判物业来赔偿

大家的意见好像都有点道理,305 室的业主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诉至法院。

谁应该来承担责任呢?承办法官陈婷表示,本案中,因主排水管向 205 室房屋漫水导致积水渗漏至 105 室房屋,而原告在得知 305 室有漏水可能时,为排查 105 室渗水原因将家中厨房橱柜和部分瓷砖拆除,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造成主排水管漫水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漫水的主排水管属于物业公司受托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其尽到了妥善管理、维护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元住户对该排水管使用不当,故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05 室业主和 205 室业主有没有过错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出原告拆除橱柜、瓷砖进行排查并未通知物业,其自身存在过错的意见,305 室业主从物业公司处得知情况后,为发现隐蔽的漏水点将已进行装修的橱柜、瓷砖拆除检查属于合理的排查范畴,并无过错。物业公司提出的 205 室业主对漏水负有过错的意见,因其虽对房屋进行改造,但该改造并未对房屋原有排水设施进行改变,其也没有使用原有的排水管道,205 室排水管接口处漫水的来源系来自单元外的主排水管,并非房屋自用部分,在原告排查漏水原因时 205 室业主并不在场,也没有否认漏水点在 205 室,故其对漏水及原告的行为均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305 室业主主张拆除橱柜和瓷砖的费用 5500 元,各被告均不持异议,并有收条、销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而他主张施工期间在外吃饭、洗澡及误工等损失 4500 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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