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停车成了难题,买车位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周某在小区里买了个车位,总价为 7.6 万元,包含车位费和增值服务费。把车位对外租了一年多后,周某认为开发商也没提供增值服务,为此他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全部费用。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2021 年 4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小区业主周某曾与该小区楼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认购该小区地下车库某一车位。该协议确认开发商提供了全面的车位增值服务,委托物业公司代售车位,销售总价为 7.6 万元,其中含车位费 5.1 万元和增值服务费 2.5 万元。之后,周某又与开发商签订《机动车位销售专用合同》,购买《车位认购协议》中确定的车位,约定车位价为 5.1 万元。
签约当日,周某一次性向物业公司支付了 7.6 万元,开发商向周某开具了 5.1 万元的车位费发票,物业公司向周某开具了 2.5 万元的增值服务费发票。车位按约交付使用后,周某已对外出租超过一年。这时,周某认为开发商没有实际提供增值服务,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车位认购协议》无效,由物业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车位销售总价包含车位费和增值服务费两项,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车位价与协议中的车位费金额一致,协议约定的价款构成与开具的发票也一致,足以证明周某明确知道所购车位价款的构成和相应金额。周某愿意接受价格购买车位,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周某实际享受车位的租金收益至今,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在车位买卖合同关系中,车位本身的实物价格与之上附着的服务价格,买方实际上无从区分,其在交易中关注的是总体价位是否符合心理预期。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车位总价中车位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划分,不影响周某的利益,所签合同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周某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返还价款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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