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本是希望罪犯悔过,促使其改过自新。然而却偏偏有人在缓刑期间仍不悔改,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的同时再次获刑。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宗危险驾驶案,撤销对被告人周某锋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周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新快报记者获悉,周某锋在 2017 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番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其因该犯罪行为已被羁押八个月十五日。然而,去年 11 月,尚在缓刑考验期的周某锋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南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锋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 133.8mg/100mL。
经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周某锋认罪认罚,提出其有残疾、家庭困难、前罪已服刑八个多月、缓刑考验期已过了三年等,请求对其再次判处缓刑。
南沙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锋提出的对其再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查明认为,被告人周某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却不能承受缓刑考验,在考验期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缓刑无敬畏之心,存在再犯罪危险。故对前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之后不宜再次宣告缓刑,否则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无以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震慑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王君 胡名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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