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梁苑 记者 顾元森)" 产假结束才一星期,公司就让我去南京或者北京工作。不把孩子带去就没法哺乳,可是把孩子带去,就没人帮忙带。" 某公司职员邓女士考虑后,拒绝了公司的调岗要求。可是没过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邓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据了解,2016 年 4 月,邓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无锡站点工作,签了四年的劳动合同。2020 年 1 月,邓女士生下了女儿后,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关闭了在无锡的站点,并扣了邓女士生育津贴 8000 多元未发放。2020 年 5 月,邓女士产假结束后,收到了公司的复岗通知书,要求她续签劳动合同,并给出了两个选择," 一是到最近且有站点的城市南京工作,二是到总部北京工作。"
考虑到自己平时常住无锡,去外地工作不方便哺乳孩子,邓女士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几次与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安置措施,但未协商一致。2020 年 6 月,公司认为邓女士既未选择工作地点,也未赴两地上班,属于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此公司决定与邓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邓女士对公司的决定不满,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 万余元及剩余部分的生育补偿金。
无锡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邓女士在哺乳期内到南京或者北京工作,不符合法律关于对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邓女士未到外地从事工作是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并非主观因素造成,因此公司解除与邓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 万余元及剩余部分的生育补偿金。
法官认为,公司在对邓女士的工作难以安排的情况下,理应充分与邓女士协商。公司明知邓女士可以占用一小时的劳动时间用于哺乳,仍直接要求她前往外地工作,会令邓女士无法行使哺乳的权利,增加了她履行劳动义务的障碍。因此邓女士无法按时到岗,系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所致,公司以其拒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编辑 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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