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核材料及审批环节,结合房改工作实际,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的认定。
各公房管理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将个人出资部分抵消购房款的相关票据附于《公有住房出售表》的置顶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关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抵消购房款的规定》(长房改字【1997】5 号)同时废止。
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核材料及审批环节,结合房改工作实际,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的认定。
各公房管理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将个人出资部分抵消购房款的相关票据附于《公有住房出售表》的置顶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关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抵消购房款的规定》(长房改字【199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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