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年来广州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征拆体量迅猛增长,《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现行政策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以及民众预期。6 月 21 日,记者获悉,15 届 143 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简称 " 新《实施办法》"),对新增非住宅征收奖励标准、住宅搬家费标准几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
出于由各区灵活自主制定的考量,此前广州对非住宅奖励标准未做规定。新《实施办法》明确,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5% 以内,统一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非住宅奖励标准,实现 " 数出有据 "。
新《实施办法》创新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据解释,现行政策仅规定房屋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际上产权调换可以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例如住宅与住宅、办公与办公),也可以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例如住宅与商业、商业与工业)。新《实施办法》突破了现行产权调换做法的壁垒,落实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制度,在征收双方协商一致并等价值交换的前提下,征收非住宅可实行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
在已制定住宅临时安置费内容的基础上,参照其给付做法,新《实施办法》首次设立非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每年公布的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以及支付期限(货币补偿给付 3 个月、产权调换给付至回迁之日止)。
新《实施办法》还调整了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历往实施办法规定了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可给予一定补偿。为确保与省、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也体现尊重历史、利民惠民的工作初衷,新《实施办法》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设时点延后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
此外,考虑到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各区实际,新《实施办法》将住宅搬家费标准由每户不低于 2000 元上调为每户不低于 5000 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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