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6-23
“90后出纳挪用4800万元充值游戏打赏主播”一审再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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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期待早日精准立法让直播有法可依

早前曾成为网络热门话题的 "90 后出纳挪用 4800 万元充值游戏打赏主播 " 一案 , 日前在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 , 被告李某利用监管不力的漏洞 , 疯狂盗刷公司账户资金 4800 余万元 , 用于给主播打赏、娱乐消费等 , 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80 万元。

不过 , 在判决书中 , 对涉案的两大类平台 , 法院的不同处理决定 , 又引发了另一波的热议和争论 : 公安机关同时冻结了李某的直播打赏账户和游戏平台的资金 , 不过 , 法院仅要求追缴对直播平台的充值 , 而对游戏平台的充值未进行追缴。

■新快报记者 郑志辉

同是娱乐平台 , 赃款 " 消费 " 结果判不同

根据李某的证词 , 自 2018 年 12 月起 , 其在 YY 平台、虎牙直播、抖音直播、西瓜直播、斗鱼直播上 , 先后给 50 多名主播打赏 2300 多万元。其中打赏给 YY 平台最多 , 达到 1000 多万元 , 多用于购买火箭、游艇、棒棒糖等虚拟礼物。用于向三七网络、广州乾游、广州爱九游、上海游族、完美世界等游戏平台充值消费超过 1500 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 , 对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司账户的直播平台 , 包括虎牙、YY、斗鱼等 , 从账户上追缴打赏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 ; 而对此前冻结的所有游戏平台解除查封 , 且不对充值所得进行追缴。

对于同为娱乐平台 , 却有不同的赃款处理结果 , 法院认为 , 李某充值后使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 , 且无证据证明游戏平台明知充值来源于赃款 , 故在游戏平台的充值不应追缴 ; 而对于直播平台 , 法院认为 , 李某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是其自愿的 , 未与主播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是无偿、单务合同 , 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 , 未付出相应的劳动 , 不是善意取得。

这一案件在案发的 2020 年就曾引发过一波网络热议 , 网友们一方面惊讶于 90 后被告人的挥霍无度 , 又无基本法律意识 ; 另一方面 , 相关知名房地产集团 , 财务管理之混乱 , 也被认为是造成被告人肆意妄为的原因之一。

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 , 网友们再次陷入新一轮争论中。有网友说 , 都是对文化产品的购买 , 都应该算消费 ; 还有网友说 , 打赏充值不都是不合法的钱吗 ? 要追缴也应该一同被追缴。

根据某媒体在微博上一份相关调查显示 , 有 93.8% 的网友认为只追缴直播平台 , 不追缴游戏平台 , 不合理 ; 只有 6.15% 的网友认为合理。有 86% 的网友认为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 ,14% 的人认为是赠与 ;96% 的人认为 , 如果追缴非法打赏款项 , 应该同时向直播平台和主播追缴 , 只有 2.4% 的人认为只应向直播平台追缴 , 认为只向主播追缴的也只有约 1.3%。

某直播平台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 , 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形成的 , 是一种双务、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当平台、主播不知道用户消费的资金来源是其犯罪所得时 , 所得收入显然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不应予以追缴。

案件争议点多 , 法律界期待更精准规范

在法律界 , 对同类案件意见相左的看法同样存在。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钾奇分析认为 , 基于直播平台和游戏平台除了提供的内容不同外 , 均向用户提供了网络服务 , 为了支持自身平台提供的服务都投入了巨额成本 , 用户在平台充值后也都获得了对价 , 并且可按照自身意愿使用和支配 , 就判决书中的决定 ," 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

对于打赏行为 , 是构成赠与还是服务合同 , 陈钾奇表示 , 目前在法律实务中的确存在争议。在他看来 , 用户在观看直播向主播进行打赏时 , 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 , 比如主播口播感谢、与主播进行线上互动等 , 获得了与网络游戏付费体验相似的精神上的满足感 , 显然是不具备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在此过程中 , 主播已经提供了网络直播服务 , 并且服务过程已经完成 , 这个时候主播获得的收入是符合善意取得的 , 因此也不应予以追缴。

在此前的司法裁判中 , 支持直播打赏为赠与或服务合同关系的 , 也各有支持案例。如 " 妻子要求女主播返还丈夫打赏的 35 万元 " 一案中 ,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 , 女主播与男子之间存在事实赠与 , 故判决主播无需返还打赏款 , 但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直播的价值 , 法院认为 , 女主播在平台提供直播等服务 , 男子接受其服务后 , 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 , 将虚拟币打赏给女主播 , 是一种消费行为 , 存在对价给付 , 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另外 ,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年 12 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 , 争议焦点同样在于用户通过斗鱼平台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的打赏行为如何定性 , 法院最终判决打赏不构成赠与。

至今 , 网络直播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 , 无可避免地遇到种种问题。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爱玲表示 , 在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监管的同时 , 也希望相关部门制定更精细的条文来予以精准规制 , 确保网络直播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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