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08-03
12岁男童命丧火海,法院判小区物业承担1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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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消防通道难通过,停满车的外围道路 , 找不到消防水栓,谁该为一起火灾担责?8 月 3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火灾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儿子丧身火海,夫妻俩索赔 103 万

2018 年 7 月 12 日晚,周某夫妇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某小区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他们年仅 12 岁的儿子星星死亡。经南京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阳台区域可燃物所致。通过公共视频可见,当天 23 时 25 分时已有火光,之后越发明显,但从消防部门的报警记录中可知报警时间为 23 时 30 分,报警人员并非是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

消防部门接警后出警,但因进入小区后前往事发楼栋的必经道路边设置了停车位,并停放了车辆,扣除车位宽度后,道路宽度剩余 3.36 米,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过,只能在远处停下,通过铺设水管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夫妻俩认为车位设置、消防栓缺位等因素均影响了救援效率,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街道办事处等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周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03 万余元。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小区内 22 栋处事发时设有岗亭,道路一侧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宽度仅剩余 3.36 米,致消防车辆无法直接通行至着火楼栋,通过铺设水带干线至失火楼栋,客观上给消防部门的救援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还认为,除事发楼栋旁边道路外,在小区外围道路上也设置有停车位,该处停车位由街道办事处设置,同样也影响了消防车辆通行。南京中院经向消防部门调查,该处道路有 5 米宽,事发时并未对消防车辆进入小区构成妨碍。该小区一期住宅楼在交付时已经消防验收通过,案涉事故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因小区固定消防设施不足,延误了火灾扑救。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合该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二审主审法官王剑飞表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维护工作,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协助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明显不足,物业公司应当以此为戒,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火灾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演习,提高员工和业主的火灾应变处理能力,树立消防意识,促成小区的安全环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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