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09-18
广东征求意见: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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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9 月 18 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电价格等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其中提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非电网供电的居民、农户电价按照相关目录执行,不得上浮

业内人士指出,未直抄到户代表着电费并不是由电网企业计量和收费,包括专变居民社区或工业园区等,专变后的用电人由物业或者管理方负责管理、计量、收费。记者了解到,在部分城中村区域,由租户向房东缴纳电费,房东再向供电部门缴费,有房东会向租户收取比实际更高的电费从而赚取差价。

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意见稿指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且不得以电费、电量为基数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 "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机制,明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盈亏传导问题。

非电网供电居民、农业终端用户的用电价格,分别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不得上浮。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情况

1、终端用户按照分表电量和省发改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2、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可按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权重分摊给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的自身用电量应参与分摊;对于部分终端用户有专用的变压器并可单独计算基本电费的,可扣除该基本电费后剩余部分在其他用户中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的线损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情况

1、终端用户的电价按 " 基准电价 + 最大上浮幅度 " 方式形成,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的目录电价或平均购电价,平均购电价按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其中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收益或亏损单独注明;全省最大上浮幅度统一为 10%,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 = 基准电价 ×(1+10%),具体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根据合理线损等情况在最大上浮幅度内确定。终端用户计收电费的电量为自身分表电量。

2、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上级非电网供电主体已上浮 10% 的,其他层级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上浮;上级非电网供电主体上浮未达到 10% 的,其他层级非电网供电主体如有必要上浮时,只可上浮未达到 10% 的差额部分。

加快改造,尽早实现 " 一户一表 "

为强化配套保障,意见稿还提出,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应按照 " 能改即改、应改尽改 " 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非电网供电用户用电 " 一户一表 "。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记者了解到,如果 " 一户一表 " 能实现,则不会再有中间商的存在,自然也无法赚差价。

意见稿还指出,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督促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原则上整改时间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得超过 3 个月。

此外,创新监管方式。鼓励电网企业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创新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制作并推广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

公众可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传 真:020-83134175

邮 箱:fgw_jgc@gd.gov.cn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院 5 号楼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政编码:510031)

采写:新快报记者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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