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10-13
大风吹倒广告桁架砸死路人,该谁承担143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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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南京一家公司筹备举办一个品牌车展活动,他们将车展广告桁架的安装项目口头承揽给另一家公司。没想到,桁架因大风突然发生倾倒,将一名路人砸倒身亡。事后,这两家公司在受害者家属 143 万元赔偿款一事上发生争议,该由谁担责呢?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桁架突遇大风倾倒致人死亡,家属获赔 143 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7 月底至 8 月初,甲公司筹备举办品牌车展活动。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桁架安装项目口头承揽给乙公司,工作内容为品牌车展广告桁架的安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车展活动举办前,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安排工人搭建一个车展广告桁架。2020 年 8 月 7 日,甲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觉得桁架搭设不妥、氛围不够,要求乙公司临时再新增设一个大桁架。很快,乙公司又安排工人按照甲公司新要求的规格,在甲公司指定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广场处搭建一个车展广告桁架。

2020 年 8 月 9 日 12 时 39 分,溧水区气象台通过手机信息发布雷暴黄色预警信号。当天下午 1 点左右,天气由晴转阴,根据溧水区气象台数据显示当时极大风速达 8.1 米 / 秒(5 级)。下午 1 点 07 分,陈某带领孙女走到乙公司新搭建的广告桁架旁,桁架因大风突然发生倾倒,将陈某砸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乙公司以及陈某的家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 143 万元。考虑到乙公司现无实际支付能力,甲公司同意先行将 143 万元整直接汇入家属的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受害者家属付清了 143 万元的全部赔偿款,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了 20 万元。后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归还甲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 123 万元。

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的责任比例为 40% 和 60%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中明确了由甲、乙公司双方共同向受害者家属赔偿 143 万元,但并没有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内部责任问题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中造成受害者陈某死亡的后果系车展桁架倒塌所致,车展桁架的安装是乙公司在甲公司处承揽的业务,乙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桁架设计规格未能提示迎风面积过大存在安全隐患,在安装桁架过程中也未能采取承载风荷载、防止倾倒的固定措施,致使所安装的桁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此外,在事发当天已经发生大风的恶劣天气和气象台已发布加强防范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固定广告桁架,以防止发生倾倒的危险。因此,乙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确定桁架规格方案时没能考虑桁架迎风面积过大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对广告桁架的搭设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也没有对广告桁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在广告桁架搭设完成后未组织验收且没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同时,甲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能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并没有及时将活动向公安部门报批,没及时检查并整改车展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临时增设广告桁架未向场地出租方报告,在已经发生大风的恶劣天气情况下没能在人员密集的桁架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没能自己或督促乙公司对桁架进行有效加固。因此,甲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甲、乙公司的过错程度,确认甲、乙公司的责任比例分别为 40% 和 60%。现甲公司已向受害方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85.8 万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 20 万元,还应向甲公司返还 65.8 万元。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公司返还赔偿款 65.8 万元。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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