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10-15
广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新办法出台 待遇水平再提高、保障范围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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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获悉,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此次办法修订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待遇水平,扩大覆盖人群范围,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普惠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现行缴费标准不变

居民医保办法规定继续实施现行缴费基数、费率以及缴费分担比例。现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费率以及缴费分担比例,较好均衡了个人和政府缴费责任,实现了 "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 的医保基金管理目标,维持了政策稳定性,确保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022 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363 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 842 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 483 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 722 元。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门诊报销比例提高了 5 至 10 个百分点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 40% 提高至 50%;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 30 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由 50% 提高至 55%。

高层次人才配偶和子女可按规定参保

居民医保办法整合了已在实施执行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未就业配偶及子女可参加我市本市居民医保等政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可按规定参加我市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新生儿需在出生 90 天内参保缴费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之日后 90 天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跨年度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可选择缴交一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待遇规定。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按时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 2 个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限内,只缴纳出生次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 1 月 1 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春季新入学学生参保可追溯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 6 月 30 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平移整合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内容

在保障现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本次修订整合了有关大病保险政策条文。

在 1 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将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是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 1.8 万元以上(不含 1.8 万元)、3.6 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60%;全年累计 3.6 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75%。二是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90%。

在 1 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 40 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 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 45 万元。

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给予待遇政策倾斜

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待遇倾斜。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 3500 元以上(不含 3500 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8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 90%;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采写:新快报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穗医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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