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10-25
奇葩!老板为了逃避赔偿竟注销公司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冬梅 记者 王菲)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如何维权?盐城东台的徐某到某公司上班,入职后不仅拿到的工资和当初承诺的不一样,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愤而离职并要求赔偿,没想到老板为了避责注销商户,徐某更换诉讼主体,维权成功。

为了避责,老板注销公司

2020 年 8 月 19 日,徐某经中介介绍,到胡某经营的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徐某月工资为 4000-5000 元,一个月休息四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但徐某入职后,所拿工资只有 3000 元左右,整月无休,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平时,老板胡某还经常对徐某无故训斥,致徐某无法忍受。

2021 年 3 月 11 日,徐某向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为维护合法权益,3 月 22 日,徐某向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越承办该案。

陈越了解相关案情后,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徐某欠发工资 1500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5030 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 3000 元,合计 21030 元。

仲裁庭于 4 月 30 日开庭审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胡某在庭审后次日将公司予以注销,并且将注销的通知书送交仲裁庭,说明单位已不存在,实体上已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方突然注销企业这一行为令徐某和援助律师猝不及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仲裁阶段,必须以用人单位,而作为自然人的经营者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5 月 10 日,介于用人单位的突然注销,仲裁委向徐某送达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仲裁程序结束。一时间,徐某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另辟新路,维权成功

针对这种突发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陈越分析,结合本案的事实,胡某经营的某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为用工主体,虽后来予以注销,但并不能免除她的民事责任,应该以其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要求其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

陈越以胡某为被告,向东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是职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时间;二是职工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辩称,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等。徐某 2020 年 8 月来店内上班时门店无营业执照,2020 年 9 月办理营业执照系为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后注销是为待条件符合后重新办证,不存在恶意注销一说。

陈越认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证据显示,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注册登记为用工主体,且有胡某与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二倍工资差额、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徐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2021 年 7 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胡某支付徐某欠发工资 1488.5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5003.5 元,经济补偿金 2977 元,合计 19073 元。

后胡某就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0 月 9 日,庭审前,盐城中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以 17000 元一次性处理本案。

(编辑 苏湘洋)

相关标签

维权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民法典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