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ZAKER南京 2021-10-27
分居期间妻子患病丈夫提出离婚,妻子主张扶养费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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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詹向阳 记者 顾元森)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妻子患病,丈夫不仅未尽扶养义务,还数次提起离婚。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但丈夫须履行扶养义务。

据了解,姚某、顾某于 2016 年 1 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 年 7 月,姚某因生活琐事与顾某发生争吵后离开家。2018 年 3 月,顾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治疗疾病累计花费医药费 8 万多元,该费用全由顾某父母垫付。后来顾某被确认为精神残疾三级。姚某得知妻子情况后,未支付相关医药费,并向启东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姚某于 2021 年 8 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顾某则提出姚某应分担部分医药费。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启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姚某与顾某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相处过程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又长时间未在一起生活。姚某数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虽曾先后调解双方维持婚姻关系及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并消除隔阂,夫妻感情无和好迹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姚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顾某提出的医药费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案中,顾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且属于残疾人士,缺乏谋生能力。姚某作为顾某的丈夫,理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扶助义务,承担起帮助顾某治疗疾病、分担医药费等职责。然而姚某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既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损害了顾某的合法权益。顾某父母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赠与,这并不是减轻或免除姚某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因此顾某主张由姚某分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姚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决定由姚某承担医药费 45000 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为生活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夫妻扶养义务随夫妻关系解除而消灭,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行使追索扶养费(如医药费)等相关权利。当然,法院也会从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合理确定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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