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汕头 2021-11-26
【城市动态】我市运用特区立法权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 厘清管理人责任预防外墙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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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在建筑物外立面管理领域运用特区立法权,起草拟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规定(草案)》,总结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提升经验,创新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规制,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目前,该《规定(草案)》正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大力开展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使得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缺乏建筑物外立面管理领域的专门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方面仍存在短板,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物外墙脱落、擅自破坏外立面安全整洁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何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我市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

针对我市建筑物外立面存在的管线布设、附属设备放置、防护安全设施安装不规范,影响市容景观观瞻和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的问题,《规定(草案)》结合管理实际,对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的设置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提出:管道、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不得凌空架设;在新建建筑物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与建筑主体风格保持协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设置广告载体、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在建筑物临街一侧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隐蔽措施;空调设备应当放置于空调外机位,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排放至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规定(草案)》列举了若干常见的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为社会公众遵守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方管理维护责任,预防建筑物外墙脱落等高空坠物隐患发生,保障公共安全,《规定(草案)》作如下规定:一是在提升建筑安全性能上,新建建筑物外墙饰面采用安全、绿色的外装材料,并采取抗震、防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二是围绕建筑物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厘清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人责任,建立日常检查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专门针对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维护进行规定。包括: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日常的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就外立面维护管理问题遇到困难时可以请求居委介入协调,发生安全隐患时居委应当督促维修;规定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涉及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护费用列支及分摊办法;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外立面共有部位发生脱落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措施,该类情形的处理也是目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规定(草案)》一方面明确了居委会在该情况下可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另一方面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主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可作出代为维修的决定,代修费用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由业主依法分摊;业主逾期未缴付应付费用,经催告仍未缴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汕头日报(记者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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