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1-11-29
尬了,孕期被公司劝退!她不得不走上维权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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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陈敏)怀孕期间被公司劝退,才发现工作四年来公司社保一分没给缴;离职前被公司强行要求签离职承诺,三个月竞业协议期间,却没拿到应有的竞业限制补偿;正式离职半年多,公司至今没付清销售提成,到现在还在各种 " 扯皮 " 中 ……

近日,刘女士向现代快报反映了自己这半年多的遭遇,非常闹心。她直言,一方面,自己希望能尽快跟公司解决竞业限制补偿和剩余提成;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给其他职场人提个醒,要提前科普基本法律知识,不要冲动行事,维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

孕期被公司劝退,准妈妈该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根据刘女士所说,她是 2017 年 2 月 16 日入职的无锡我爱中邦城市花园店,从事房产经纪业务,跟公司以及上司、同事的关系也都一直不错。今年 3 月,自己由于怀孕,按照医嘱和医生开具的请假条,向公司请了一段时间假。

4 月中旬,还在家休息的刘女士接到了公司领导的电话。" 核心意思就是公司在进行员工整体排查,针对一些不能到岗的员工进行全面摸底。针对我怀孕的情况,公司表示希望我自己离职,不要影响公司,另外公司在工资和提成方面也都会安排好,让我放心 ……"

刘女士直言,自己当时想在公司这么多年也是有感情的,如果真能安排好自己的工资和提成,而且公司还承诺等生完孩子还可继续回来入职,接续现在的级别和底薪,自己愿意主动辞职,不给公司增加负担。随后,按照公司要求,刘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

" 作为一个职场员工,我一直都很信任公司,所以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了辞职报告,还签了一份离职承诺 ……" 刘女士直言,当时是自己太傻太天真,这其实就是麻烦的开始。公司在员工孕期无故辞退员工属违法行为,员工完全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

由于是事后才到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刘女士因无法提供孕期被公司辞退的相关证据材料,只能放弃自己该方面权益的维护。但我爱我家四年未给其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依法受理,并展开立案调查。

对于孕期被辞退的相关法律关系,现代快报也向无锡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对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一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 二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 三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 四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监察部门也提醒孕妈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以实际的事实情况为基础。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中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有权利也有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知多少?

刘女士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离职承诺,其中第一条:本人承诺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入职同行或者类似行业公司(房屋居间、新房销售等),也不得投资设立同行或类似行业公司,如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薪资不予发放。并且最后还有 " 如本人违法以上承诺的,视为本人未遵守贵司的保密义务侵犯了贵司的商业秘密,且免除贵司的举证义务,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 等字眼。

但离职承诺上只有承诺人的签字,这样的离职承诺是否适用竞业限制相关协议的法律关系?刘女士又出示了一份保密协议,并表示这是在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 保密协议和离职承诺,可以证明公司与本人之间有竞业限制协议和约定,根据相关法规,自己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对此,现代快报记者也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咨询。对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可见,竞业限制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那么从刘女士提供的离职承诺里的文字表述来看,单方面只要求劳动者有责任义务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让用人单位如此强势而劳动者如此卑微的立场,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此,现代快报记者也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离职承诺书是对之前保密协议的补充条款,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此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刘女士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选择权,如竞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竞业期限不超过两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约定具体明确的违约金并在违约金过高时及时提出异议。

房产经纪提成纠纷仍在 " 扯皮 "

关于销售提成至今仍在 " 扯皮 " 的问题,刘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存在争议的主要涉及无锡市中心某新房楼盘的一套成交房屋提成问题,自己可提供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成交合同确认表,其上清清楚楚有 5% 的佣金比例以及拆分明细等,以及微信群里的部分信息。

这也是自己从业这么久第一次碰到这么 " 扯皮 " 的事情。据刘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由于是事后维权,公司不允许同事跟自己联系,自己只能私下通过关系好的前同事和同行在搜集相关证据,同时,也已通过劳动仲裁,并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据 9 月 18 日送达的由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记者注意到:刘女士提供了 5% 佣金的成交合同确认表等材料,公司方 " 我爱我家 "(公司名:无锡我爱安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了该房产项目分销代理合同以及 8 月新房分销结算明细表等证明实际按 3% 结算佣金的证明材料,综上裁决按 3% 佣金结算。

但刘女士对此仲裁结果不认可,还在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刘女士直言,作为劳动者,谁会在平时工作的时候收集那么多材料?所以,一旦与公司发生纠纷事后维权时,往往在提供相关证据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她也提醒其他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前科普相应的法律知识。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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