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1-12-02
对家暴说“不”!江苏反家暴条例明年3月实施,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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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 文 / 摄)江苏共有 2700 多万个家庭,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12 月 2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 " 条例 ")。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确定了家暴定义和受害者范围,并通过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规定更好地保护受害者。该条例将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家暴不是 " 家务事 ",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 条例立足江苏实际,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条例共 6 章 55 条,包含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 4 种侵害行为,并列举了 5 类具体行为。包括(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严冬说,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 " 家务事 ",而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都要对家庭暴力采取 " 零容忍 " 的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和惩治。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并在附则中补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还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置,并明确了联防联动工作流程、投诉求助的方式途径、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处置措施、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规范临时庇护服务等内容。

发现家暴强制报告,否则可能会受到处分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暴力行为,具有行为隐蔽、形式多样、关系复杂等特点。

如何第一时间发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 " 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 " 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其中包括 " 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记者注意到,条例还设立了罚则,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

" 禁止令 " 等 8 种措施加强人身保护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武器,如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

此次立法将告诫书制度化,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条件、内容、程序、送达及回访监督制度。条例规定,"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日前,江苏法院发布了一组数据:截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申请人保令案件 1907 件,签发人保令 1356 份,签发率达 71%。

条例也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 " 禁止令 "" 远离令 "" 迁出令 " 等 8 种措施,比如 "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 等,规定 "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并可以抄送妇女联合会 "。

通信记录、图片、音频都可作为证明材料

许多受害者不会对外诉说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可能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对于取证难的问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严艺祥表示,条例作了 7 个方面的规定。

如将家暴纠纷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以及早发现家暴问题;通过落实 " 强制报告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规定医疗机构做好诊疗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为事后取证做好准备;规范公安家暴警情处置工作,加强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责任等等。

严艺祥表示,这次立法,条例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 " 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材料 " 的兜底方式,这样的规定可以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指引。条例第 32 条规定了可以作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明材料:(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二)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三)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四)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材料。

不仅如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 " 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 " 的规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妇联、社区等代为申请,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取证难问题。"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果很严重

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条例重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通过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单位协调合作,为受害人提供临时食宿、法律服务、心理辅导、困难帮扶、隐私保护等救助。

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条例设定了法律责任,如 "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条例还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明确 "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以此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作用。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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