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泰安 2022-06-28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 携犬出户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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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或者烈性犬;携犬出户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6 月 28 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记者看到,草案表决稿共 6 章、40 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在条例草案修改稿基础上增加、修改了部分条款,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养犬、实现有效监管。

将街道办事处辖区确定为重点管理区

记者看到,草案表决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同时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经过实地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合理确定了管理模式,在草案表决稿中就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方面,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统一确定为重点管理区,将乡镇辖区确定为一般管理区,同时,授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草案表决稿规定了免疫和登记要求:本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收费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并签订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年度登记。

草案表决稿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遗失未及时补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 元的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

"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出台实施养犬管理条例的城市中,大多数均对养犬的数量作了限定,且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管控也较为严格。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相对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于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较好的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说,基于此,草案表决稿增加了限养规定,明确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同时,充分考虑到现有养犬人确有养多只犬的实际情况,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出发,对条例实施前后的情况作区别性规定,指出,养犬人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也可以继续饲养。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另外草案表决稿对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行为也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指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或者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同时还指出,本市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及烈性犬的禁养品种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标准及名录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草案表决稿指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犬只。

携犬出户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近年来,犬只伤人、扰民以及污染环境等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我市犬吠扰民、犬只随地便溺等 110 平台涉犬类警情和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发现,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对养犬行为规范关注度较高,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条例过程中也进行了吸收和采纳。

记者看到,草案表决稿指出,养犬人应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等。虐待、遗弃犬只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携犬出户行为规范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对此,草案表决稿指出,携犬出户应使用不超过 1.5 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应当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到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在重点管理区内,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草案表决稿明确,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将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 元的罚款。

草案表决稿还明确了四大类携犬禁入区域,同时授权除禁止进入外的场所和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并允许居(村)委会、业委会或物业可以划定专门遛犬场所,为养犬人依法遛犬提供便利。同时,草案表决稿明确了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经营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据悉,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表决稿后,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施行。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编辑 程蓉 审核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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