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2-11-26
贵州两部门发文: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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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62 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12 月 31 日)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 2022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 390 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 370 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 350 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 310 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 290 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3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 20 元。

三、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每人每天 22 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28 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次调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2 年 11 月 22 日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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