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而在原暂行办法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修改的《暂行办法》中,还删除了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罚款规定。
我们还从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了解到,接下来,长春市也将在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修改后的《暂行办法》。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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